主旨: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於本(114)年7月22日施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市府114年7月22日高市府政查字第1140396780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(下稱本法)揭弊保護流程,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,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,俾利本法執行順暢:
(一)指定受理揭弊單位: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均須配合指定受理揭弊單位並公告知悉(依本校各處室業務職掌擔任各受理單位,如案涉處室主任則由人事室受理)。
(二)落實揭弊通知作業: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,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,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,並通知揭弊者;另依本法第6條第1、2項規定,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,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。
(三)強化揭弊身分保密:本法第15條規定,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,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,並訂有刑責,爰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、遮蔽或隱匿程序,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。
(四)執行成效統計作業:每年5月2日及11月2日定期填報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」。
三、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/肅貪業務專區/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下載運用。